宏达新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败诉
www.hqcj.com.cn 2008-10-29 10:51:40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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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新材(600299)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起诉宏达新材(002211)侵犯商业秘密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判决宏达新材一审败诉,赔偿经济损失498万元,宏达新材表示将上诉。
2007年12月29日,江西星火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西省九江市中院起诉宏达新材,请求法院判令宏达新材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赔偿其经济损失4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江西星火与宏达建材均为有机硅单体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企业,相互有竞争关系。
资料显示,宏达新材2007年8月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的投入试生产运营,成为能生产有机硅单体的第三家上市公司。
宏达新材今日公告,公司27日收到了法院判决书,九江中院判决其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聘用原告蓝星新材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技术人员及员工;判决停止使用、并销毁从原告处获取的有机硅生产技术秘密;停止运用从原告处获取的有机硅生产技术秘密进行氯甲烷合成、有机硅单体合成的生产及产品销售。同时判决宏达新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8万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4.66万元。
江西星火起诉宏达新材,主要由于宏达新材聘用的技术工人中部分来自该单位,宏达新材认为,公司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的技术来源于国内有机硅单体高级专家阎世城和乌克兰专家鲍维尔,另外公司是通过合法途径招聘了一批来自行业内的技术工人,上述人员属人才的合理流动。
宏达新材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于2006年1月8日组织中蓝化工研究院等相关有机硅高级专家对年产3万吨有机硅单体项目进行了审核和核查,认为技术来源合法可靠。
针对诉讼事项,宏达新材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出具《承诺函》,承诺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不存在窃取和使用原告商业技术秘密的情形,并承诺若因上述诉讼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由伟伦投资负责。
宏达新材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本次的判决结果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没有任何影响。二审判决将独立于一审结果作出,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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